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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的财税风险

文章来源:   类型:广州税务咨询   日期:2018-11-28  分享:

补充医疗保险的财税风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实务中,很多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和商业保险公司合作,签订《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付费后,保险公司给企业开具发票,该保险费金额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企业就按实际发生额全额税前列支。

这样常见的操作有风险吗?

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的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不得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也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因此,企业只有自己为员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才能够满足政策的要求。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不属于按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其支出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做了税前扣除,就掉进了政策“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