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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文章来源:   类型:行业动态   日期:2018-06-20  分享:

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

今天有重大好消息要告诉大家, 恭喜所有会计人、纳税人:税务总局明确发票不再属于唯一扣税凭证了,这对广大中小企业绝对是天大的利好!不仅减轻了会计人的工作,也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这波政策太接地气了。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二、《办法》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


三、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办法》规定了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合法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解读最大的看点!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的业务不用取得发票。  


这个我们认为影响最大,这个在企业经常碰到这种情况,比如公司水龙头坏了找了个师傅修理了一下花了50元,你管他要发票,人家会骂人的。  


公司食堂去路边菜摊买菜,一共买了30元的,开发票,现实吗?  


路边卖菜阿姨真给你一张发票,你觉得他是真的吗?  


这一次终于明确了!看这里原文: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上面这些东西,看上去很啰嗦!  


简单来说,就是支付的费用,对方应交增值税的,必须取得发票;对方无需交增值税的,凭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也是可以扣除的。  



对于上面举例子的,支付给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修理水龙头、马桶的师傅,路边摊阿姨),可以用收款凭证作为依据:上面写上收款人姓名张三,身份证号11010xxxxx,支付项目:修理马桶,金额50元。完美!  


对于微信收款、支付宝收款,也是参照上面处理,要一下对方的这些信息就可以。  


给国家税务总局点个赞!!!接地气,纳税人最爱!修马桶师傅,真的不容易,不要让他们去代开发票了。修个马桶,找一家正规公司开发票,有认识的吗,介绍个啊。  


当然,上面只是结合企业财务经验举的例子,实际中非常多! 

2

但是实际中,还是提醒:

1.这种业务金额不能太大,尺度怎么把握?金额不超过500元。因为增值税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以下是免税的。


2.这种无发票业务不要成为常态,如果你们公司的服务都是这种的话,你们公司必然有问题。  很多时候不要以为政策松了,税务部门就放松了监管。现在随着国地税两边业务的深度整合,对于企业来说将是一个严峻的考验!首先是税务稽查将会更加严格化,很有可能是企业以往几年的账务都要被揪出来筛一遍,这不是危言耸听!目前以大数据著称的金税三期,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将联合两边数据,快速实现对所有纳税人信息进行整合。如此一来,企业所面临的第一个棘手难题就是:企业账面上多年遗留下来的一些“往来款”和发票等疑难杂症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不能尽快地将其合法化,全面清理掉,那么企业所要承担的风险可想而知!若是不想为过去的“错”付出加倍的代价,那小金建议大家就必须要尽快重视起来了~